一、國泰產險於商品介紹頁中提供審閱保險單條款。被保險人若客觀上無法審閱保單條款內容,被保險人得於收受保單後翌日起七日內,不附理由,向本公司解除契約。
二、告知義務: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,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;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。 因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,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要保書詢問告知事項的填寫,不能有過失遺漏、故意隱 瞞或告知不實情事。如有隱匿或不實以致減少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時,可依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,在知悉後一個月解除保險契約;即使保險事故發生後,除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能證明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關, 否則,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。並可依據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,不須退還已繳的保險費。請特別注意以免遭受損失。
三、除外責任: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的規定,對於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,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。此外,在保險單條款中會有詳細 的除外責任及不保事項,消費者請務必審閱清楚。
四、貴保戶對於保險契約的權利行使,以及辦理契約變更、解除以及終止的方式及限制。
- 權利行使:當發生承保範圍內的保險事故時,要保人、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,並儘 速檢具理賠所需文件。請務必在事故發生或知悉日起二年內提出理賠申請,否則依法本公司得拒絕賠付保險金。
- 契約變更、解除及終止: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,辦理變更保險內容、解除或終止保險契約。
五、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契約的權利、義務及理賠責任。
- 權利及義務:本公司於同意承保後,應依約定向 貴保戶收取保險費,並出具保險單暨正式保險費收據。在承保 危險事故發生時,依承保之責任,負擔賠償之義務。
- 理賠責任:本公司應於收齊理賠申請及所需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保險金。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的原因而致未於十 五日內給付者,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遲延利息。
六、 貴保戶除繳交保險費用外,無須繳交其他費用及違約金。
七、 本保險商品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。
本公司所銷售之有效保單皆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,該基金之動用條件並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 三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。
八、 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。
九、 住宅火險網路投保其他說明
- 使用本網站投保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為本國籍國民,外籍人士請直接洽詢本公司各服務單位。
- 要保人若為一般個人,則投保年齡必須為年滿18歲以上,且具行為能力之自然人。
- 保險期間以一年為一期,並自繳費完成後保單始生效。
- 本商品(服務)有受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。
- 本公司保有承保與否的權利。